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3民初593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三路8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兴三路华隆陡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李      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