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3民初593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三路8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兴三路华隆陡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李 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