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21执异157号
案外人:***,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崔仰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史先战,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彭宇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5)丰执恢字第001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丰县经济开发区协助扣留、提取的拆迁补偿款888718元主张所有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2019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7月6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李念鑫
审判员 王 苹
审判员 刘承训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尹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