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仰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徐仲调字第331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朝阳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党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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