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民初字第6640号
原告: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与郭庄路交叉口新锐领地小区A2-1-918室。
法定代表人:崔仰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桃源镇苏河村。
法定代表人:高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调试验收合格后的进度款74963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揽被告的中央空调项目,双方于2016年7月12日签订了《蒸汽双效溴化钾机组及终端成套、供货、安装、调试一体化工程采购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蒸汽双效溴化钾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2台,并负责安装调试。合同总价款2780000元,付款方式为……全部设备调试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以及25%的正规财务收据,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及收据后支付合同额25%给乙方,即人民币695000元,并约定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向徐州市人民法院诉讼。后被告又增加了与机组配套的暖通管道项目,双方于2017年5月5日签订了《厂区暖通管道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388000元,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款80%,工程竣工、中央空调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余款在质保期满一年后付清。2018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款增补了110000元,最终合同总价为498000元。另外约定全部货到现场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全部安装完成后支付至80%,调试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安装。后原告将机组及终端项目、暖通管道项目安装完毕,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被告至今尚欠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进度款744135元(其中机组及终端项目进度款695000元、暖通管道项目进度款54635元)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原告立案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蒸汽双效溴化钾机组及终端成套、供货、安装、调试一体化工程采购合同》及《厂区暖通管道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点均在本市睢宁县;《厂区暖通管道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约定: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向徐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但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蒸汽双效溴化钾机组及终端成套、供货、安装、调试一体化工程采购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向徐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明,视为双方对管辖没有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睢宁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迟崇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