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新视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145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光、鲁睿,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新视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592739667,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2号汇源置地广场1号-1-1925室。
法定代表人:朱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59654632U,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学路99号高新区大学创业园A区二层A203-8。
法定代表人:崔仰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徐州新视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退还原告***350元。
审判员  黄玉宝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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