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20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仰良,该公司经理。
***与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徐开劳仲案字【2021】第723号仲裁裁决,确定: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10055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6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865元;(五)住院治疗护理费400元;(六)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决书已经生效,因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5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11月11日、12月3日、2022年1月4日、2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后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经查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进行了冻结。
2、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
3、经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三、2022年4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执行异议,认为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因需处理是否执行仲裁裁决,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开劳仲案字【2021】第723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梁化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