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649号

申请人: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