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649号
申请人: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