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423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
法定代表人:金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映彤,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莎莎,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河路南金腾豪庭小区北沿街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
申请人德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申请人德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06020507130112812021000158号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甄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沈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