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02执1718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一案(2015)德众信证经字第21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
执行长  曹富新
执行员  王会雨
执行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