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乐陵市水务局、乐陵市碧霞湖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中民终字第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陵市水务局。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兴隆南大街8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陵市碧霞湖管理处。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杨安镇碧霞湖水库。
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乐陵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山东省德州市农业科技园主任。
上诉人德州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
发回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德州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涛
审判员姜南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魏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