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菱电机电有限公司

苏州菱电机电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8执7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菱电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扬东路277号晶汇大厦3幢7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子楸,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苏州菱电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强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菱电机电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76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由原、被告双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行结算。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支付306476元。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
执行中,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进行了核实。征询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其他可能存在财产线索的调查方案。
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农业银行北京大钟寺支行有银行存款10041.86元,但账户被其他案件首先冻结,本案无法扣划(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需要继续申请冻结的,需提前6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其名下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且被多案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向申请人述明后,申请人无异议,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06476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
上述事实有查询回单、执行笔录、执行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线索,已符合了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殷东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