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9938号
原告:***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青岛朗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艾歌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258号34幢901室-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歌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审理中,原告***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