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平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平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和县恒发砖瓦厂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222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平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民和***新区东垣三路住建楼。
法定代表人:宁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民和县恒发砖瓦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122661928885E。
法定代表人:**,住青海省民和县巴州。
本院在执行青海平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和县恒发砖瓦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8年6月27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青0222民初1087号民事确定被执行人民和县恒发砖瓦厂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青海平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62863.3元,负担3371.5元案件受理费,合计366234.8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5月10日申请人申请执行,2019年6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劵,无车辆、无房产。传统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我院依法查封了该厂厂内已损坏且无法处置的部分财产。并于2020年6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民和县恒发砖瓦厂纳入失信人名单,将该厂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另查明,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财产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另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222执5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