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民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和县鑫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东垣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平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垣新区东垣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民和县鑫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平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222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民和县鑫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民和县鑫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和县鑫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民和县鑫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