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平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某某2与青海省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海平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青02行终4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1。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2。 法定代理人**3,系二上诉人之祖父。 委托代理人**4,系法定代理人**3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平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4。 上诉人**1、**2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222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1、**2与被上诉人青海平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1、**2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青海平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1、**2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青海平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1、**2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青海平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222行初12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1、**2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亮 审 判 员  兰海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