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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549号
原告:上海恒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2幢3527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96459989E。
法定代表人:顾明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慈溪国能置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天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CH1W945。
法定代表人:谢实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恒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慈溪国能置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恒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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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孟祥亭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岑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