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479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致远,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园,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恒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明光。
原告**与被告上海恒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朱秋晨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