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恒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479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致远,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园,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恒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明光。
原告**与被告上海恒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朱秋晨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