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2054号
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北双桥村甲2号内113室。
法定代表人:李丕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玉,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57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卢宝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尊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建康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蔚洁。
被告: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延路359-367,371-385号(单)5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莹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431号4幢130室。
法定代表人:吕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尊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上海莹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道荣
人民陪审员 陈 冬
人民陪审员 葛天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莎郦
书 记 员 钱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