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31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57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卢宝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1号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哲,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20)沪0104民初145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202,9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蔡勇刚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武 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侗侗
书 记 员 丁尤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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