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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1909号之一
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1号院1号楼7层701内0011。
法定代表人:李丕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晓,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驷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1850弄1号楼1F-A04铺位。
法定代表人:冯启耀。
被告:上海驷驿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跃进南路495号3幢3046室(光明米业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启耀。
被告: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延路359-367,371-385号(单)5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57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卢宝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女,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驷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驷驿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