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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1909号
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1号院1号楼7层701内0011。
法定代表人:李丕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晓,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驷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1850弄1号楼1F-A04铺位。
法定代表人:冯启耀。
被告:上海驷驿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跃进南路495号3幢3046室(光明米业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启耀。
被告: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延路359-367,371-385号(单)5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57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卢宝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女,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驷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驷驿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政府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了疫情预防与控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欣元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严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