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4178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嶺。
被告: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卢宝丰。
被告: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佩瑶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庆凡
书 记 员 曾庆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