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经社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234号
原告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经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焦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经社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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