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4084号
原告:上海中久合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发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乐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上海中久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久合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烨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君
书 记 员 严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