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9486号
原告:上海中久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曹安路XXX号605。
法定代表人:何发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小璜镇横山村源头组51号。
原告上海中久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中久合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君
书 记 员 赵梦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