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7148号
原告衢州市永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衢州市永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衢州市永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如敢
书记员 华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