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8)浙0802行初199号
原告衢州市永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超过规定时间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签收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
人民陪审员 陈书民
书 记 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