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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永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调解书
(2017)浙0803民初3892号
原告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永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包梅香、衢州市云程水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调解,后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柴宏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予以调解。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柴宏玮
书记员 马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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