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元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滨州元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03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滨州元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被执行人滨州市文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被执行人宋志强,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10号楼1单元401号'style='cousor:pointer'>山东省滨州市。
被执行人魏玉玲,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10号楼1单元401号'style='cousor:pointer'>山东省滨州市。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文海印务有限公司、宋志强、魏玉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