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元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滨州元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滨州元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02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602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滨州元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玉岭。
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滨州元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三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