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元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元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执1961号之一
被执行人:滨州元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674524652Y,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郑玉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滨州元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滨州元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009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48262.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聪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