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民初56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美朗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胜利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邵万山。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美朗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
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
人民陪审员 王志荣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姚泓冰
书 记 员 李 娟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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