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美朗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静海县百恒服装商场与天津市美朗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8民初1939号
原告天津市静海县百恒服装商场,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方红路**。
法定代表人郑云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桂亭,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洪,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天津市美朗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方红路与胜利大街交口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静海县百恒服装商场诉被告天津市美朗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静海县百恒服装商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天津市静海县百恒服装商场承担。
审判员  纪俊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郝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