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民初43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然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美朗特通讯设备有,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胜利大街**号30号。
法定代表人:邵万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美朗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迺莉
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
人民陪审员 何恒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洋
书记员徐瑞卿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