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初1378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美朗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胜利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邵万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伯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美朗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天津市美朗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胡浩
审判员 庞振
人民审陪员赵云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