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美朗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美朗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8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天津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美朗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胜利南路生产资料底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天津市美朗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9437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