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7587号
原告: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南路阿卡迪亚Ar二单元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7310147Q。
法定代表人:方龙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瑞民,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九如路12号1号楼河南中力国际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87107A。
法定代表人:韩广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莉,女,汉族,1991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11元,减半收取9356元由原告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林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