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2166号
原告: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0100697310147Q,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阿卡迪亚Ar二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方龙江,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易升合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0182681782545R,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
法定代表人:贾建丽,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易升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