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2民初83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红涛,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3198409197013,住荥阳市贾峪镇北陈4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鸿宇,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7310147Q,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南路阿卡迪亚Ar二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方龙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陈红涛与被申请人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豫0182民初831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现本院依申请,对被申请人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30000元予以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30000元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