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9538号
原告: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青龙山(金殿)**。
法定代表人:黄伟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朱琳,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大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开发区翠峰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陈先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大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大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大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华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