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2月18日生,住陆良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生,住陆良县。
被执行人:云南景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气象路70号5、6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96445108
法定代表人:赵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与***、云南景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云南景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购房款104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云南景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数额较少,***名下房产、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均存在抵押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云南景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云南景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向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红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阮云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