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917377539C,住所地**城芙蓉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加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9644510B,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气象路70号5、6幢。
法定代表人:赵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赵维,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生,云南省**县人,住**县。
被执行人:赵石良,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生,云南省**县人,住**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5月7日生,云南省**县人,住**县,系赵石良之妻。
关于云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维、赵石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云03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616588.14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偿清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赵维、赵石良、***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云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抵押人赵石良、***协议,以落于**县房屋,不动产权证为云(2018)**县不动产权第××号抵押房屋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500元,由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石良、***负担。因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维、赵石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通过调查,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无可扣划的资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石良、***名下位于**县(不动产权证为云(2018)**县不动产权第××号)抵押房屋进行了处置,通过评估、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流拍,按规定,申请执行人可接受以物抵债,本院询问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3执3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辉
执行员 余登宇
执行员 李红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