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徽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终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鹏,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徽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华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启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征,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马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徽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正电力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以新马投资公司因涉案“弋江嘉园一期(五里安置小区)19#、20#、22#楼受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而出具的《受电工程施工委托书》、开工报告等作为认定新马投资公司与徽正电力公司就上述工程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依据不足,且该认定亦与新马投资公司二审提交但已存在于一审卷宗中的“现场查勘笔录”、“电力配套工程承包协议”所载明的内容以及世纪建设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相矛盾。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训明
审判员  钱 晨
审判员  杨东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宋喜萍
书记员季学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