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04民初2430号
原告:中科电力装备(安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Q302U(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徽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联东U谷.合肥滨湖国际企业港一期2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9499915A。
法定代表人:*华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科电力装备(安徽)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徽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科电力装备(安徽)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中科电力装备(安徽)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电力装备(安徽)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科电力装备(安徽)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