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25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徽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河路与铜陵路交叉口左岸名苑乐购8#-601室。
法定代表人:*华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长征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徽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俞斌
审判员***
审判员许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