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

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3民初8001号
申请人: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高渡镇建设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周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裴圩镇创业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价值1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价值16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