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323执12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3022525299,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周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9111966X5,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323民终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593014.8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05月0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督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四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于2020年06月0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于2020年06月0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泗阳县裴圩镇工业园区XXX厂房(201502826、201502827、20150282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申请解除该查封。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轮后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裴圩镇工业园创业路XXX无证厂房及南北两座无证办公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经停产歇业,未发现法定代表人**的下落。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2020年08月21日,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323执1283号案件的执行。
权利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重新起算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并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凭本裁定书和原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