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

1616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323民初1616号
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鸣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裴圩镇裴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
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农商行)与被告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耀光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泗阳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刚耀光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泗阳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刚耀光电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按年利率7.8735%计算;自2020年3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1.81025%计算);2.原告对该抵押土地、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包括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8日,被告以其土地、厂房(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泗房权证裴圩字第××号、泗房权证裴圩字第××号、泗房权证裴圩字第××号、土地使用证编号:泗国用2013第XXX号)为抵押在我行贷款150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7.8735%,还款期为2019年3月25日,违约年利率为11.81025%,该笔贷款已逾期,至今尚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未归还。
被告刚耀光电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借据一份、中小企业客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一份、中小企业客户最高额抵质押保证合同一份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一份、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三份以及被告董事会决议一份等,拟证明:被告刚耀光电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厂房为抵押在原告处贷款150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应予认定。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则可以认定:
2018年3月28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刚耀光电公司(借款人)签订《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刚耀光电公司向原告贷款1500000元,循环额度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2021年3月25日止。借款自实际借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结息。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同日,原告(抵押债权人)与被告刚耀光电公司(债务人、抵押人)签订《中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最高本金余额1500000元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载明:泗房权证裴圩字第××号、泗房权证裴圩字第××号、泗房权证裴圩字第××号房产,泗国用(2013)第XXX号土地。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债权数额共计1500000元。
原告(贷款方)与被告刚耀光电公司(借款方、抵押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三份,分别主要约定:被告刚耀光电公司将坐落于泗阳县裴某镇工业园区经三路东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泗房权证裴圩字第××号、泗房权证裴圩字第××号、泗房权证裴圩字第××号,土地证编号泗国用(2013)第XXX号,土地面积5334㎡,抵押给原告,被告刚耀光电公司从原告处贷款420000元、420000元、660000元。若被告刚耀光电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作价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从所得款中优先得到偿还,该合同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
原告(抵押权人)与被告刚耀光电公司(抵押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刚耀光电公司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为被告刚耀光电公司贷款抵押的保证,土地使用权总价值707100元,许可抵押限额300000元,担保价值为240000元。担保范围为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及有关税费。抵押期限36个月,自2018年3月27日起2021年3月25日止。被告刚耀光电公司逾期不能履行债务或未按抵押合同规定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2018年3月28日,被告刚耀光电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借款人为被告刚耀光电公司,借款金额为150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7.8735%,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3月25日,结息方式为每季20日结息。同日,原告将1500000元存入被告刚耀光电公司账户。被告刚耀光电公司支付利息至2020年3月30日,并于该日返还贷款本金2364.33元,余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刚耀光电公司订立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应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在履行出借1500000元款项的义务后,被告刚耀光电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刚耀光电公司返还剩余贷款1497635.6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刚耀光电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泗阳县裴某镇工业园区经三路东侧房产(所有权证编号为泗房权证裴圩字第××号、泗房权证裴圩字第××号、泗房权证裴圩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泗国用(2013)第XXX号)自2018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涉案贷款属于涉案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故对于被告刚耀光电公司应当偿还的涉案债务,原告有权就涉案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7635.67元,并支付利息(以1497635.6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81025%计算);
二、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位于泗阳县裴圩镇工业园区经三路东侧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泗房权证裴圩字第××、20××27、20××28号)及土地【土地证号为:泗国用(2013)第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还款义务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72元,减半收取计9286元,由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6元,被告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负担9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房宇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胥 林
书 记 员 陈园园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