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执28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1397888753,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兵,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9111966X5,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刚。
申请执行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泗阳农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电有限公司(以下称刚耀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3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刚耀公司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泗阳农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506775.6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四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于2020年8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泗阳县××镇工业园区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泗国用(2013)第4770号)、三座厂房(不动产权证号泗房权证裴圩字第**、泗房房权证裴圩字第**、房权房权证裴圩字第**)栋无证办公楼(南楼和东楼)。于2020年8月13日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泗阳县××镇工业园区的一座无产权证厂房(无产权证,江苏***电有限公司办公楼北楼西邻、四座厂房中的最东一座)及最北侧的办公楼(无产权证)。因以上厂房属于轮后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4.2021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泗阳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323执2832号案件的执行。
权利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重新起算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并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凭本裁定书和原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菁
审判员 杨如春
审判员 于 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