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电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3民终34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988071.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从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裴圩镇东侧(不动产权证号:泗国用2013第4770号)裴圩镇工业园区经三路东侧(泗房权证裴圩字第××号)、裴圩镇工业园区经三路东侧2号车间、裴圩镇工业园区经三路东侧3号车间.于2021年9月27日在泗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裴圩镇工业园区经三路东侧2号车间、裴圩镇工业园区经三路东侧3号车间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成交价格为3192570元。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负责人下落。
5.2021年11月11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2030833.39元,还有部分利息没有执行到位。
承办人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职权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
审判员 胡继忠
审判员 张二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锦